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苏03民终XXXX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认为:“本案合同内容包含供货及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认定正确。上诉人甲公司、乙公司、XX公司通过其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并履行,应承担付款责任;合同未明确各方施工范围,原告公司主张共同付款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甲公司、乙公司、XX公司连带付款,丁XX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鹿静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为当事人赢得的胜利。鹿静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17年,承办案件逾1500+件,尤其擅长建设工程领域案件。
接案后,鹿静律师初步判断,本案关键在于确定合同性质以及各方责任承担。原告公司与被告签订《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约完成施工但被告未付清款项。一审法院虽认定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原告有权参照合同主张工程款。然而,甲公司、乙公司、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一定难点。XX公司提交证据试图证明其与实际施工人系转包关系,这给案件增加了复杂性。鹿静律师仔细梳理合同条款、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证据,确保证据链完整。她发现被告方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并履行的相关记录,为证明被告应承担付款责任提供了有力支撑。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本案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上诉人应否承担付款责任。鹿静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进行了严谨的法律分析和辩论。她指出合同内容包含供货及安装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且被告方通过工作人员签订并履行合同,理应承担付款责任。
在这个关键环节,鹿静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缜密的逻辑思维,扭转了局面。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鹿静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款也全部执行到位。鹿静律师用专业和负责,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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