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经核查,涉案《铝板购销合同》载明的交易相对方并非XX公司,涉案交易相对方签订了书面的协议,而出具书面确认的协议相对方并非XX公司,根据现有证据认定XX公司并非涉案交易相对方。涉案交易已经结算,龚XX应支付的涉案款项本金为77000元,应支付以77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从2021年6月26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王茜律师的专业付出与智慧。王茜律师自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近10年,凭借专业立身、诚信致远的执业理念,在法律领域深耕细作。此次接案后,王茜律师初步判断,案件的关键在于确定交易相对方以及准确核算尚欠款项。
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不少难点。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存在安装费计算标准与实际不符等问题,这使得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王茜律师全面梳理合同条款、对账单、结算单、聊天记录等各类证据,深入分析每一个细节。不仅要证明交易的实际情况,还要确定安装费用的支付情况,证据庞杂且相互关联,需要严谨的逻辑和敏锐的洞察力。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XX公司是否为涉案买卖合同相对方、涉案交易是否经过结算及尚欠款项本金的情况、利息的计算以及XX公司是否应当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方面。被告方坚称XX公司并非交易相对方,且安装费用已支付完毕。王茜律师紧扣证据,逐一反驳。指出涉案《铝板购销合同》虽有原告盖章,但合同对接人员为龚XX,此前XX公司曾支付部分货款本金,且龚XX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安装费用,王茜律师结合《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明细》《承诺书》等证据,证明龚XX已完成安装款的支付义务,且双方已就涉案交易进行了结算。
在法律依据上,王茜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为原告主张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王茜律师的观点,作出了公正的判决。王茜律师以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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