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合同诈骗类案件,常见的处理思路是依据公安机关侦查结果,若证据显示嫌疑人有将租赁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且价值较大等情况,多会认定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按照刑事程序进行起诉审判,重点关注客观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较少深入探究主观意图和刑民边界。
在这起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件中,李鉴春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他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还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
按照常规,这起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且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案件,大概率会被起诉至法院进行审判,嫌疑人很可能被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并面临相应刑罚。
然而,李鉴春律师的实际做法取得了不同结果。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有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工作经历,执业十六年,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成功办理过多起重大有影响的案件,通过专业辩护为当事人实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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