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常情况下,对于合同诈骗类刑事案件,常见的处理思路是围绕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客观事实,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等构成要件。在证据收集上,着重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的直接证据,如虚假合同、伪造文件等。一旦证据充分,便按照常规的刑事诉讼程序,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判,最终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这起案件中,李鉴春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李律师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立即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同时,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按照常规,若证据表明张某存在未将租赁设备用于约定工程且价值较大的情况,很可能会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一旦罪名成立,张某将面临刑事处罚,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个人生活和事业也将受到严重影响。
然而,李律师通过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在审查起诉阶段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有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工作经历,执业十六年,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他及其刑事辩护团队成功办理过多起重大有影响的案件,近两年来所办案件38人在检察院不批捕后被取保,20人适用缓刑,8人不起诉,5人撤销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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