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19年执业至今约7年的杨友良律师,是安徽徽通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拥有法学、社会学双本科学历及河南财经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学历。跨学科的教育背景使其兼具严谨的法律逻辑与宏观的社会观察视角。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合同类案件700余件,尤其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服务领域造诣深厚。
接案前,合肥XX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合肥某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某电子公司应支付某公司货款463030元及违约金。某电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某电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于2024年6月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某公司委托杨友良律师处理此案,期望追回应得债权。
办案中,杨友良律师面对被告江甲、金X关于“期限利益”的抗辩,精准运用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他以执行终本裁定为核心证据,详细论证某电子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尽管被告提出某电子公司尚有对外债权及股权足以清偿债务,但杨友良律师指出终本裁定是执行部门通过多种调查手段作出,被告提供的证据形成于终本裁定之前,且无证据证明其属于有效债权并可供执行,不能认定某电子公司尚有履行能力。同时,对于被告提出的漏列当事人陈X的问题,杨友良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说明债权人有权选择全部或部分股东承担责任,某公司已撤回对陈X的起诉,陈X并非必要共同被告。对于被告以公司处于解散诉讼中不应适用加速到期制度的抗辩,杨友良律师也进行了有力反驳。
结案后,法院采纳了杨友良律师的观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江甲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983万元范围内、被告金X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900万元范围内,对某电子公司所欠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杨友良律师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成功为客户实现了债权,再次展现了他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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