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鹿静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逾17年,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在民商事建设工程、婚姻家庭等领域深耕多年,尤为专精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下面要讲述的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便是她执业生涯中的一个转折性案例。
接案前,原告公司与被告甲公司、乙公司、XX公司、丁XX及多名个人被告签订了《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原告公司按约完成施工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方未付清工程款项。原告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查明丁XX作为项目总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甲公司、乙公司、XX公司,这三公司又以丁XX名义与原告公司签订合同,将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公司。一审法院认为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原告公司有权参照合同主张工程款,遂判决甲公司、乙公司、XX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丁XX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然而,甲公司、乙公司、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办案中,鹿静律师作为被告方代理律师,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上诉方主张合同相对人错误、法律关系认定不当等理由,试图扭转局面。XX公司还提交证据试图证明其与实际施工人系转包关系。鹿静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从复杂的案情中梳理核心法律关系。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深入分析合同内容和各方行为。她指出本案合同内容包含供货及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且通过对现场人员签字确认行为的详细审查和法律分析,证明了其真实性。在二审辩论中,鹿静律师以清晰的逻辑和严谨的论证,有力地反驳了上诉方的观点。
结案后,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本案合同内容包含供货及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认定正确;上诉人甲公司、乙公司、XX公司通过其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并履行,应承担付款责任;合同未明确各方施工范围,原告公司主张共同付款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甲公司、乙公司、XX公司连带付款,丁XX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正确。最终,本案案款全部执行到位。鹿静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诉讼策略,成功改变了案件走向,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她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卓越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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