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执业经验的李鉴春律师,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下面讲述他办理的一起具有转折性的案件。
接案前,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后,张某将租赁的价值约200余万元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且撤离时未清点场地设备、未告知部分设备去向。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时案件看似证据确凿,张某有罪似乎已成定局。
办案中,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立即展开全面而细致的工作。他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重建客观事实,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在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方面,他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李律师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之后,他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结案后,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中,李鉴春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通过主动全面收集证据、精准分析法律关系等非标准动作,成功改变了案件走向,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他十六年的执业生涯里,类似这样通过专业辩护实现量刑从轻、缓刑、不起诉、撤销案件效果的案例还有很多,他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着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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