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接案前,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后,将租赁的价值约200余万元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且撤离时未清点场地设备、未告知设备去向。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办案中,李鉴春律师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他首先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以及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接着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之后,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结案后,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件充分展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判断能力和审前辩护的关键作用,也体现了他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学功底,为当事人成功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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