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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并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双方父母为儿女结婚购置的财产,是父母赠与的财产,且是在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故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也有例外,即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离婚嫁妆的问题需要自己注意具体情况,如果自己已经做出协议,那么一般情况下就是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没有,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就是属于一方的财产,有关的当事人不需要过度的纠结其中的差异,只要自己的积极的践行有关的法律规定就可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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