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两次退侦会怎的办?
因此,对于第一次补充侦查起诉的案件,如果侦查机关无法提供更多证据的,可以选择撤案。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不能再退回公安机关,应该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次证据不足,依法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此时检察院只好按照规定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如果说是坏事的话,退回补充侦查,让公安再补充,证据方面肯定会更充实,起诉定罪会更容易一些。所以,说不上是好事还是坏事。
二、补充侦查的种类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3、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7条规定,对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而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一该建议以两次为限。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根据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5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在实际调查相关的犯罪行为的过程当中,公安机关,将会面临着非常大的压力,如果证据不足的话,会被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是以两次为限的,如果第二次仍然不能够达到起诉的标准的话,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决定是否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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