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当然是适用被执行人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民事调解书应当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利息自民事调解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法律条款属于法定义务条款,即无论当事人双方是否有约定,法律文书是否有记载,只要出现本法律条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予以适用。
二、民事调解书与判决书的区别
首先,关于争议解决的途径存在着显著性差异。民事调解书所展示的是法院依据法律规定所开展的调解活动,进而促使双方当事人能够自愿、合法地达成共识。这种共识体现在书面的调解协议中。相比之下,民事判决书所描绘的则是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这两种方式完全属于不同的层面和维度,因此体现出各自的特点。
其次,这两种文件所体现的公众意志也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民事调解书的主旨在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更多地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同时,民事调解书也是法院对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真实性的确认。
然而,民事判决书更倾向于反映法院的观点以及国家的法律精神。
最后,这两种法律文书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也有着截然不同的待遇。民事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署并领取之日起便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相反,第一次审理的民事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限结束之后,并且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此时生效的判决书才能体现出其法律效力。当然,这两个步骤只是相对于民事判决书而言的,实际上,二者之间还存有许多潜在的差异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调解并非等同于社会中的调解行为,因为它属于诉讼程序的范畴,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本质属性。因此,无论是民事调解书还是民事判决书的编制,都必须严格遵循各自的法律规则和标准,不能有丝毫的偏差或疏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毫无疑问地,民事调解书理应适用于被执行人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依照法律规定,民事调解书应在原基础上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进行双倍累算,并且该利息应从民事调解书为双方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当天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