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潇是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民商事务部主任,也是律所刑事辩护团队核心成员,在山西长治从事律师工作。
2025年9月5日,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公诉机关为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有赵X、李X等,李X的辩护人是胡潇。2019年起,赵X与李X等人在长治地区推广传销组织,以投资招商为名吸引他人加入,层级分明且以发展下线数量返利。经审计,二人发展人员10层98人,收取集资款565万余元,李X参与宣传、收款等工作。庭审中,胡潇提出辩护意见,指出李X系受赵X指使,无独立犯罪能力,未发展下线、不承担管理职责,系从犯;且其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恳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提交相关证据佐证。最终,法院判决李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在2026年1月19日立案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上诉人(原审被告)是王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是长子县丹朱镇同新村民委员会,村委会委托胡潇作为诉讼代理人。2020年王X与村委会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承租540.67平方米商铺,租期3年6个月。合同到期后,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租、逾期利息等共计29万余元,王X不服一审判决,以租金数额认定错误、村委会断电违约等为由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村委会部分诉求,判令王X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共计18万余元。二审庭审中,胡潇针对上诉理由逐一答辩,举证合同约定及案件事实,反驳王X关于面积调整、断电违约、未形成不定期租赁等主张。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还有一起燃气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原审原告)是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是胡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是某燃气有限公司。2018年上诉人关联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燃气供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上诉人为用气、付款及结算单位。上诉人超付气款后,被上诉人仅退还部分款项,剩余64万余元未退,上诉人诉至法院遭一审驳回,遂提起上诉。一审法院以合同无效、原告诉求超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求。二审中,胡潇针对性提交燃气经营许可证、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主张上诉人已完善资质、始终在主张权利,反驳合同无效及超诉讼时效的认定。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十五日内退还上诉人超付天然气款646305.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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