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件,原告为知名品牌企业,以我方当事人企业字号、产品包装存在近似为由,起诉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150万元,同时要求停止使用字号、登报道歉、消除影响。
最终,法院仅判令我方停止使用涉案近似字号,驳回登报道歉、消除影响的全部诉求,驳回原告150万元超额赔偿主张,仅判决赔偿15万元。依据此前的规定,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对于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如果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在本案中,由于我方当事人存在字号近似使用的客观事实,按照旧有规则,面临着高额赔偿和经营受限的不利局面。
在案件陷入困境时,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的胡兵律师接受委托。胡兵律师首先全面拆解原告150万索赔构成,逐一核实损失证据、维权开支、侵权获利数据,发现其诉求多为主观估算、无客观事实支撑,从根源否定了高额赔偿的合法性。同时,胡兵律师充分举证我方经营历史、经营范围、销售模式,证实我方无搭便车、蹭流量的恶意,成功免除公开致歉、商誉惩戒等额外责任。
新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赔偿数额,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如果侵权人恶意实施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而在本案中,胡兵律师结合侵权情节轻微、经营规模小、侵权时间短、未造成实际混淆等情节,向法院提交类案参考,引导法官合理酌定赔偿数额。
对比修改前后的法律,在旧规则下,企业可能因存在一些近似情况就面临较高的赔偿,而新规则更加注重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使得赔偿数额的判定更加合理。在本案中,如果按照之前的规定,我方可能面临较高的赔偿金额和更多的经营限制,而在新规则下,经胡兵律师的努力,仅判决赔偿15万元,还免除了登报道歉等诉求,将企业的经营损失降到了最低。
这起案件不仅为当事人直接减免了135万元的赔偿支出,还避免了企业受到更大的经营限制。该法律变化体现了更加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保障权利人权益的同时,也兼顾了侵权人的实际情况。胡兵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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