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6月,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依约交付租赁物资后,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长期拖欠。之后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原告债权人。
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但该央企集团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使得原告面临债权难以实现的困境。
某央企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时,朱俊健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作为二审代理人参与案件。朱俊健律师来自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在经济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他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关键要点进行答辩。
《民法典》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公司合并情况下,母公司对原公司债务的承继责任,相比修改前的规定,更加清晰地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在本案中,如果按照修改前的规定,可能会因为主体问题导致原告的债权难以落实。但依据《民法典》,朱俊健律师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确立了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央企集团提出的“已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的抗辩,朱俊健律师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确认租金金额真实合法。在无书面合同的钢模板租赁问题上,朱俊健律师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这一案例不仅体现了朱俊健律师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公司合并注销、债务承继领域的专业实战能力,也彰显了《民法典》在保障债权人权益方面的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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