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女职工产假权益保障常存在争议。实践中,当女职工涉及关联公司交替用工时,劳动关系主体的认定易产生分歧。同时,对于公司规章制度中产假天数低于法定标准的效力判定,以及女职工返岗后生育奖励假权利是否丧失、生育津贴与原工资差额补足问题,不同裁判机构的观点也存在差异。部分观点认为,若女职工返岗工作,可能被视为放弃生育奖励假;而对于生育津贴差额,一些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补足。
在广州市花都区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中,女职工冯某入职后长期关联多家关联主体用工,社保由多家被申请人交替缴纳。冯某在生育后仅休90天产假便返岗,她主张80天生育奖励假工资及生育津贴与原工资差额。然而,公司《员工手册》约定产假90天低于法定标准,且公司认为冯某返岗即放弃奖励假,不同意支付相关待遇。广东曾海彬律师所在的北京市百瑞(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冯某委托。
曾海彬律师在劳动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他聚焦女职工产假权益核心诉求,从多方面展开工作。首先,厘清多家公司交替用工的劳动关系主体,通过梳理社保缴纳记录、工作安排等证据,证明冯某与第一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其次,精准论证公司规章制度违法,指出《员工手册》中产假90天的约定低于法定标准,应属无效。再者,说明奖励假权利不因返岗而丧失,生育津贴差额应予补足。他收集冯某的工资流水、生育证明等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广州市花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曾海彬律师的观点。仲裁委认定公司《员工手册》约定无效,冯某返岗不视为放弃奖励假,公司应支付80天生育奖励假工资,同时补足生育津贴差额。最终,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冯某生育奖励假工资21186.37元、产假工资差额8314.84元。该案表明,在关联公司用工的劳动争议中,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和法律论证,能有效维护女职工的产假权益,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曾海彬律师在婚姻家事等领域也有丰富经验,其处理方式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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