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交易纠纷中,一些看似平常的聊天记录,往往能成为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证据。这在喀什某某公司与中某某公司、明某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2019-2021年期间,喀什某某公司与被告中某某公司及其明某某公司有多次钢材买卖交易,形成了“先供货、后开票、再付款”的交易习惯,前期交易都顺利完成。2021年3月8日,原告按被告明某某公司要求,为其承建项目供应钢筋,结算金额140107元,相关收货人员签名确认。之后原告开具发票且已被被告抵扣,但被告却迟迟未付款。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喀什某某公司委托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的刘晟律师介入,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二被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刘晟律师执业证号为16528201910089234,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诉讼时效是否超过、被告是否欠付货款及金额认定、利息主张是否合理、保全费和保险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诉讼时效已过”“合同已履行完毕”等抗辩。
刘晟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举证和辩论。他提交了双方2019-2020年的《钢材采购合同》、解除合同协议书、供货明细、发票、付款凭证等,证实双方长期合作及交易习惯。还提交2021年3月的供货签收结算单、增值税发票及认证情况、运费支付凭证,结合原告财务人员与被告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完整佐证了供货义务已履行,被告应付款。针对“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自2020年至2022年1月持续催款,诉讼时效多次中断,未超法定三年期限。对于利息和保全费主张,刘晟律师结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充分论证。
经法院审理,采纳了刘晟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明某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40107元、利息17096.49元(2021年4月28日至2024年9月5日期间)、保全费1273元,被告明某某公司还需以14010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4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若被告明某某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给付义务,由被告中某某公司承担。最终成功为委托人追回款项共计158476.49元,充分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刘晟律师凭借精准的案件分析、完整的证据链构建、高效的抗辩驳斥和专业的诉讼流程把控,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债权权益。他在执业的几年间,处理了数百起各类案件,对于买卖合同纠纷这类案件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精准的法律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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