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转账记录往往是重要证据,但它并非能直接认定借款关系的唯一依据。在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一笔5万元的微信转账就引发了一场激烈的争议。
上诉人崔某与被上诉人林某因这5万元转账产生纠纷。一审时,林某仅依据微信转账记录,主张崔某以工程开工为由向其借款5万元,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判决崔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崔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北京市炜衡(长春)律师事务所的宋吉春律师提起上诉。宋吉春律师在深入了解案情后,发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崔某称自己与林某此前并不相识,这笔5万元是林某代案外人张XX交纳的工程森林防火保证金。
为了证明这一主张,宋吉春律师积极收集证据。在二审中,他提交了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与案外人张XX签订的《合作联营协议书》、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与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张XX出具的《收条》以及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初步证明了崔某的抗辩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林某未能提供如借条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充分证据。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宋吉春律师的观点,认为崔某提供的证据动摇了案涉款项系借款的内心确认,林某应对其主张的借款事实进一步举证。由于林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宋吉春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2201201810030834。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商事争议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他凭借敏锐的洞察力和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找到了关键证据,成功扭转了一审的不利局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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