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覃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丈夫陈先生在上班途中遭遇不幸,却被人社局认定不属于工伤。2024年5月18日上午,陈先生骑电动车前往工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且他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覃女士向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然而,2024年12月30日,人社局作出《建筑业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覃女士不服,委托了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的黄宇杰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黄宇杰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广东肇庆。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接到案件后,黄宇杰律师团队对案件材料进行了深入研判,认为人社局的认定结论在事实和法律上均存在错误。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黄宇杰律师精准锁定争议焦点。人社局不予认定的核心理由是认为用人单位当天没有安排陈先生回工地工作”,进而否定其属于上班途中”。黄律师在诉讼中明确指出,该理由混淆了上班”与安排工作”的概念。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在于考察职工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行进路线是否合理”、时间是否合理”,而非用人单位当日是否具体安排了工作任务。陈先生事发时头戴工地安全帽、行进路线是前往工地的合理路线,已充分证明其行为目的。
黄宇杰律师深耕于劳动争议、工伤待遇赔偿、建设工程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80余件,尤为专精于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针对人社局在诉讼中辩称出事路段非唯一通往工地路线”、2024年5月8日后无工作痕迹”等主张,黄律师在诉讼期间指导委托人及家属,进一步收集并提交了新的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有力证明了陈先生事发前与工地项目存在的持续关联,以及事发当日其出行目的的高度盖然性,直接动摇了人社局关于无法证明是去上班”的结论。
在行政诉讼程序进行中,由于黄律师提交的新证据足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他积极与法院及某人社局沟通,阐明法律观点与证据效力。最终,人社局在法院审理期间,于2025年9月8日主动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撤销了原不予认定决定,并重新启动调查程序。经重新调查核实,人社局于2025年11月10日作出新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最终认定陈先生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
最终,行政决定被纠正,人社局撤销了原《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决定,认定陈先生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构成工伤。鉴于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委托人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2026年1月22日,委托人覃女士的账户收到了超过人民币110万元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其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充分的维护。黄宇杰律师用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撑起了一片法律的晴空,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担当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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