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协议切入,该协议拉开了一场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的序幕。申请人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包被申请人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宁某县城乡供水项目一标劳务工程,后签订退场协议书解除合同并约定工程款、保证金等事宜。但双方就工程款支付和保证金退还产生争议,申请人遂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的张志强律师接受申请人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先是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对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协议和宁某县城乡供水项目一标劳务协作协议逐字逐句分析,梳理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接着,张志强律师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包括申请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凭证、被申请人已支付部分款项及代付民工工资的记录等。同时,他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准备详细的反驳材料,从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两方面进行论证。
20年11月23日,天津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仲裁庭于20年5月8日在本会住所地开庭,20年8月5日线上开庭。庭审中,张志强律师据理力争,针对被申请人不认可工程款及利息、认为保证金未达退还条件等观点,进行有力反驳。他指出,双方签订的退场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工程款和保证金事宜,且申请人已按合同履行义务,被申请人应按约定支付款项。最终,仲裁庭认定合同合法有效,支持申请人部分工程款及保证金请求,对利息请求部分支持。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8182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退还保证金2000元。
除了这起仲裁案件,张志强律师还处理过多起建设工程相关纠纷。在另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他作为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该案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某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8870.8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张志强律师接手后,深入研究案件,找出争议焦点,包括21号楼及对应地下车库施工主体及工程款归属、210号楼遗留工程施工及工程款处理等八项。通过对关键事实的认定,最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认定该公司已付款未超过应收工程款,不存在超付事实。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重庆某公司委托张志强律师处理工伤认定纠纷。20年1月5日,赵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阆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年11月1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为重庆某公司。张志强律师通过调查发现,案涉工程实际由自然人荆某承包施工,重庆某公司曾向赵发放工资、提交回复等行为均系应荆某要求,双方无真实工程承包或劳动关系。最终,法院认为阆中市人社局作出认定时虽尽到审查义务,但核心证据缺失,认定重庆某公司为用人单位主要证据不足,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还有一起租赁合同纠纷,秦皇岛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委托张志强律师向广东某公司追讨租赁费。原告依约提供租赁物,但被告未能按时支付租赁费。张志强律师为原告梳理各项目租赁情况,包括租赁物数量、已付款、尚欠款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某林苑项目尚欠租金2,17.94元及相应利息,赔偿丢失租赁物的损失688.95元,支付运费134.09元及相应利息;支付某月湾项目尚欠租金4793.17元及相应利息。
张志强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0余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及房地产法律事务、重大疑难复杂的债权债务等合同纠纷及强制执行法律事务领域经验丰富。他担任三十余家大型建筑公司法律顾问,为建筑行业施工过程中所引发的各类纠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此次一系列案件的成功处理,再次体现了他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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