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况说明开启了赵治国律师首次独立办案的征程,这份债权转让协议看似简单,却隐藏着诸多难题。案外人原债权人与被告公司签订某合同,出租器材后将债权转让给原告A,被告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欠70,471.5元未付。
接案第1天,赵治国开始审查债权转让的有效性。他核实原债权人与原告之间签订的情况说明,确认转让意思表示真实、债权内容明确。虽然法律要求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但他决定起诉后通过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以此完成通知义务。
接案第3天,赵治国依据合同及签收单据精确计算欠款金额。他依据某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以及双方签署的某器材启用单和某器材停用单,分段计算出实际租赁天数及对应租金总额。再扣除原告自认的被告已付36,000元,得出欠付租金67,675元。
接案第5天,赵治国调取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B。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B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为B未到庭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所以赵治国的主张有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庭审中,两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赵治国协助法庭完成了缺席审理的相关程序,确保判决的效力不受程序瑕疵影响。原告原主张自2018年12月停用之日起计算利息,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吊篮拆除前结清”,吊篮拆除时间无法确定,故酌情调整为自被告最后一次付款的次日(2023年1月22日)起按LPR计算利息。赵治国尊重法院裁量权,未就此提出异议。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债权人与被告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原告有权向被告公司主张债权。经核算,被告公司欠付租金67,675元,被告B作为被告公司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67,675元及利息,被告B承担连带责任。
这次经历让赵治国在后续的债权转让案件中,更加注重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和欠款金额的精确计算。他会提前考虑债务人的情况,选择合适的通知方式,并且会仔细核对相关单据,确保欠款金额的准确性。同时,对于一人公司的案件,他会更加敏锐地关注股东的连带责任问题,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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