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孙某1与案外人魏某、孙某2存在借贷关系,被告作为债务加入人出具借条后未还清款项。庭审时,被告提出自己并非原始借款人、借条属债务转移且未经原债务人同意应无效、出具借条系受胁迫等抗辩。黄艳律师接手此案后,先是结合被告出具借条、主动还款并注明欠款余额的行为,向法院阐述这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并非“债务转移”。接着,黄艳律师整理了借条、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借条数额合理,并非虚增债务,同时驳斥被告“受胁迫、诱导”的说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偿还剩余借款。
物权保护纠纷:大棚侵占起纷争
几乎同样的细节出现在另一起物权保护纠纷中。原告某合作社的扶贫蔬菜大棚被被告施某侵占,被告在庭审中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大棚产权与原告无关、双方属租赁合同纠纷、自己曾修缮大棚不应返还等抗辩。黄艳律师整理扶贫合作协议、财政扶持资金凭证、村委会证明等关键证据,证实原告对大棚有合法管理经营权,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明确本案是物权保护纠纷,而非租赁合同纠纷,依据民法典说明被告侵占行为不合法,应承担返还原物责任。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判决被告返还大棚。
类似的场景还发生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里。原告郭某购房后因房屋被执行抵债,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多次要求退还首付款遭拒。被告辩称原告诉求无依据。黄艳律师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阐明房屋已被处置,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整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支付凭证等证据,还原房屋交易及处置过程,驳斥被告抗辩。结合双方履约情况,合理调整诉求,主张返还首付款及资金占用损失。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合同,被告返还首付款。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重病无力养孩子
又一起案件中,原告高某与被告楚某同居生育一子,被告不履行抚养义务,原告因身患重病无力继续抚养孩子。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黄艳律师整理病历资料、住院记录等证据,证实原告丧失抚养能力。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角度发表代理意见。协助法院完成公告送达等程序事项,保障诉讼顺利推进。法院缺席判决变更抚养权。
黄艳律师在面对被告恶意抗辩的案件时,形成了一套固定的处理方式。首先,围绕案件事实全面梳理证据,无论是民间借贷中的转账记录,还是物权保护中的合作协议,都不放过任何能证明原告权益的证据。其次,精准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清晰阐明案件的法律关系,如债务加入、物权保护等,为法院判决提供准确依据。最后,针对被告的各项抗辩逐一回应,通过证据和法律依据有力驳斥,保障原告的合法诉求得到支持。在执业过程中,黄艳律师凭借这些方法,多次成功应对被告的恶意抗辩,为当事人解决了诸多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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