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新疆生产建设兵X乌鲁木齐垦区发生了一起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某乙公司是一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兵X乌鲁木齐某园区、特色食品医药产业园三期建设项目,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甲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多份补充协议,由某甲公司承包案涉两园区工程施工。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问题逐渐浮现。某甲公司施工管理混乱,工期严重延误,而且未按约定移交完整竣工资料、足额开具工程款发票。某乙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某甲公司却以欠付巨额工程款为由将某乙公司诉至法院。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2400万元及利息、停窝工损失、安全事故垫付费用等合计超3000万元,还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某乙公司随即提起反诉,要求某甲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移交全部竣工资料、开具发票并赔偿律师费等损失。
随着案件的推进,争议焦点逐渐明晰。一是案涉工程总造价、已付款金额如何认定,某乙公司是否超付工程款;二是工期延误责任应由哪方承担,某甲公司应否支付工期违约金;三是安全事故赔偿、行政罚款等费用责任主体认定;四是某甲公司应否移交竣工资料、开具剩余工程款发票;五是双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如何负担。
面对如此复杂的局面,某乙公司委托了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该所从2015年设立至今,承办过大量民事案件。接受委托后,律所迅速组建专业工程法律团队,全面梳理合同文件、付款凭证、签证单、工作联系单、终止协议等全案证据,精准锁定案件核心抗辩点。团队以司法鉴定意见为核心,结合双方签字确认的委托付款、借款抵扣、费用扣除协议,精确核算工程总造价与已付款金额,以此推翻某甲公司欠付工程款主张;通过举证证明工期延误系某乙公司未及时提供图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多次变更等原因导致,且某乙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索赔,丧失索赔权利;依据合同约定与事故责任认定,证明安全事故责任由某甲公司自行承担,其主张的垫付费用无依据;依据合同与法律规定,明确某甲公司负有移交竣工资料、足额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依据合同约定的损失承担条款,主张某甲公司赔偿某乙公司律师费等合理维权支出。
经过一番努力,案件迎来了转折。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所的代理意见,作出了如下判决:驳回某甲公司主张的2400万元工程款、利息、停窝工损失、安全事故垫付费用等绝大部分诉讼请求,仅判令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400518.60元;驳回某甲公司关于逾期利息、停窝工损失、安全事故费用等全部主张;驳回某乙公司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支付544万元工期延误违约金的反诉请求;判令某甲公司30日内向某乙公司移交案涉工程全部剩余竣工资料,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判令某甲公司10日内向某乙公司开具XXX元工程款发票;判令某甲公司支付某乙公司律师费30000元;案件本诉、反诉费用按比例由某甲公司承担主要部分。
类似的精准代理能力,在该所承办的另一起金融借款纠纷中也得到体现。某银行面临一笔大额贷款逾期风险,借款涉及多个担保方和复杂的担保方式。该所接受委托后,迅速对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进行全面审查,梳理各担保物的优先受偿顺位。通过与各担保方和债务人进行多轮谈判,设计出一套附条件分期还款的方案,最终成功为银行收回大部分贷款,降低了银行的损失。
在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该所的关键贡献在于:依托建设工程专业法律服务经验,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与全量付款、抵扣凭证,精准核算工程价款,推翻原告巨额欠付工程款主张,将委托人付款责任降至最低;针对工期延误、安全事故责任、优先受偿权等争议焦点,紧扣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逐一击破原告诉求,避免委托人承担巨额违约金与不合理费用;成功促使法院判令施工方移交全部竣工资料、足额开具工程款发票,解决委托人项目竣工备案、产权办理、税务合规的核心实务障碍;依据合同约定与裁判规则,争取由原告承担主要诉讼费用,并判令原告赔偿委托人部分律师费,有效降低维权成本。
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对于此类纠纷,法院通常会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在处理复杂的建设工程纠纷时,精准的造价核算、证据的有效组织以及法律要点的准确适用至关重要。一份合理的判决不仅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当企业面临巨额工程款纠纷和复杂的法律问题时,选择一家律所,本质上是选择一套解决方案。该所给出的答案是:通过精准的造价核算、有力的法律抗辩和全面的反诉诉求,扭转委托人的诉讼被动局面,实现“降损失、保权益、解难题”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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