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A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心急如焚,他们与沈阳B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贷款业务渠道授权协议书》到期后,B公司却迟迟未按约定退还50万元业务合作保证金。多次沟通无果,而此时B公司经营异常,涉及多起被执行案件,还被限制高消费。A公司仿佛陷入了绝境,这50万保证金就像石沉大海,不知何时才能拿回,公司的资金周转也因此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这样的合同纠纷案件,佟新宝律师执业多年来已经办过200余件。
佟新宝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是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他深耕于劳动争议与合同纠纷领域,尤其擅长起诉第三者的赠与合同纠纷、汽车金融贷款纠纷、欠款追偿等案件。
接手案件后,佟新宝律师迅速展开行动。他深知证据是胜诉的关键,凭借200余起案件的经验,他指导A公司提交《汽车贷款业务渠道授权协议书》、保证金支付凭证、B公司被执行信息、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以此证明合同关系、履约事实及违约损失。曾经在处理众多合同纠纷案件的经历让他知道,关键不在表面的合同条款,而在细节证据的收集和整理。
在锁定责任主体方面,佟新宝律师通过工商档案查询,查明B公司股权变更历史及股东出资情况,准确区分现任股东与前股东的责任边界。针对法定代表人石某“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抗辩,他结合石某的股东身份及公司经营异常的事实,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成功论证其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被告未到庭应诉,但佟新宝律师积极配合法院完成送达程序,确保案件顺利审理。在庭审中,他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清晰阐述法律适用逻辑。
最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在协议到期后未退还保证金,构成违约,应退还保证金50万元,同时支持A公司主张的15000元律师费。石某作为B公司持股100%的股东,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卓某、王某系案涉协议签订前的前股东,无需承担责任。
佟新宝律师表示:“律师的价值不在于背诵多少法条,而在于为每一个委托人力争最好的结果,帮他们真正解决问题、拿回应得的权益。”在这个案件中,他用实际行动践行了自己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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