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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国是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领域。下面来看他代理的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上诉人(原审原告)是蔡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是单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有武某和蔡某。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该建材公司是否符合司法解散条件。
蔡某最初掌握了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证据,主张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符合司法解散条件。但关键缺失的证据是无法有力证明公司治理机制完全失灵。
马国介入后,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股东关系等进行了详细梳理。在庭审中,蔡某提交录音证据,主张公司资金被不当使用、股东矛盾激化。马国认为该录音仅为经营决策分歧,不足以证明治理机制完全失灵。他指出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瘫痪,而本案中蔡某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蔡某负担。
马国在处理证据问题上的方法论集中在审查公司治理结构是否瘫痪,判断是否存在其他解决途径,以及证据能否有力支撑公司解散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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