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储博刚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合同纠纷等领域。下面为大家介绍他办理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DX,侦查机关认为,2023年5月,DX在“陌陌”app上与网友聊天后,为获取报酬,带着银行卡分三次取现共计50000元并交给网友,自己获得2500元报酬。侦查机关认为DX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的资金流转的情况下,仍提供银行卡并协助取现,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较少,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能证明上游犯罪查证属实的证据,以及能证明DX主观上明知取现款项性质的证据。
储博刚律师介入后,在审查起诉阶段第一时间将手续提交检察机关并阅卷,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依据DX陈述以及阅卷情况,进行了全覆盖法律与案例检索。提出三点法律意见:一是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且无法确认身份,认定DX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二是DX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其对取现款项的性质并不“明知”;三是即便认定DX实施了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其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之后,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同时检索形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调研报告”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检索报告”,来印证DX的行为特征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
在与检察官沟通量刑意见时,律师重点就“本案犯罪所依据的上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检察官进行交流。最终,2023年8月,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对DX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储博刚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会重点审查侦查机关是否已提供确实证据证明上游犯罪已查证属实,主动积极地与案件承办人沟通案情,抓住案件可辩护重点进行阐述,同时参考类似案例,作充足的案例检索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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