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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某某某石料场、周某某合同纠纷开庭时,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仍存在合作关系、利润分配以及原告投入设备性质认定。和兆麟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
本案中,双方合作经营XX厂,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答应撤资。后来XX厂承接高速公路供货大项目,原告见利润巨大,提出要求全额支付撤资款、分割后期利润,由此产生纠纷。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是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但对于合作关系是否解除、利润分配以及设备归属缺乏明确有力的证据。
和兆麟律师介入后,详细分析案情,从多方面入手。他指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均已解除且未建立新的合作关系,原告已在清算前期全部投入及收益后撤资,被告也承诺全额回购了原告的全部撤资款,且第二被告周某某已精确结算并支付了超过60%的撤资款项。同时,和兆麟律师还发现原告既要求继续支付剩余撤资款、又要求后期分红,存在逻辑矛盾。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原告可能会质证称合作关系并未解除,仍应进行利润分配。和兆麟律师回应,原告在备忘录、清算单上签字、收回撤资款、自行处理所投资的设备、不再参与石厂管理和负担石厂费用等一系列行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解除后,原被告之间只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再有投资合作关系。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关于分红的诉求,为当事人挽回了数千万损失。
和兆麟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从法理、事实和程序多方面入手,详细分析案情,深挖细节,找出对方诉求中的矛盾点,为事实及结果认定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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