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某诉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开庭时,公司拿出杨某曾出具的《个人申请》,称其自愿放弃公司缴纳社保,不应支付经济补偿。刘伟律师自2018年执业,专注工伤维权领域,此次代理杨某出庭。
2019年12月30日,杨某入职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担任销售顾问。2020年4月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保。2022年4月28日,杨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克扣工资、未安排休年假为由,邮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之后,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克扣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差额、失业保险损失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刘伟律师介入后,针对公司的抗辩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梳理和法律论证。对于社保问题,他收集了相关法律法规,证明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放弃无效。在庭审中,公司以杨某的《个人申请》作为证据,称其自愿放弃社保。刘伟律师指出,该声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仲裁院采纳了刘伟律师的观点,认定公司未缴纳社保事实成立,裁决支付经济补偿29010.33元。
对于未休年假工资时效问题,公司主张2021年部分年假已过一年仲裁时效。刘伟律师通过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主张未休年假工资属于福利补偿,时效从年度终了起算一年。杨某于2022年5月9日申请仲裁,未超时效。最终,仲裁院支持了刘伟律师的观点,裁决支付2021年5天未休年假工资5335.23元。
此外,刘伟律师依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为杨某争取到失业保险损失6012元。不过,由于杨某未能证明2022年3-4月产生绩效以及克扣工资,工资拖欠及克扣请求被驳回。
昆明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最终裁决,公司支付杨某2021年未休年假工资报酬5335.2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9010.33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6012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刘伟律师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会优先核查法律法规,以确定关键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其次梳理时间节点,明确时效起算点;最后精准援引法律条文,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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