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诉某区人社局及某区政府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开庭时,原告意公司以病历记载与工伤陈述不一致为由,否认第三人刘X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周赫律师自2019年执业,擅长行政诉讼等领域,此时作为被告某区政府的代理律师参与此案。
案件中,第三人刘X于2024年3月入职意公司担任库管,5月23日上午在库房搬运货物时摔伤右脚踝。受伤后,刘X通过微信告知丈夫“脚扭了”,还发送了受伤照片,并与同事沟通伤情。次日,刘X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刘X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经调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某区政府复议维持该决定。意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意公司最初掌握的证据是刘X病历中“下楼梯摔伤”的记载,以此质疑工伤认定。而缺失的关键证据是能直接证明刘X受伤并非工伤的证据。周赫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协助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强调刘X受伤后第一时间的微信记录,包括告知丈夫“脚扭了”、发送受伤照片以及与同事沟通伤情等,结合就医诊断,足以认定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其次,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指出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否定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意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刘X的受伤事实。再者,全面论证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出示了全套程序性证据,证明某区政府严格履行了法定程序。最后,有效应对意公司关于“病历矛盾”的攻击,指出病历中“下楼梯”的描述系患者入院时的主诉,非最终诊断,且受伤当日的微信记录证明力高于事后病历中的现病史描述。
在庭审中,意公司以病历记载与工伤陈述不一致为由进行质证。周赫律师回应称,病历修正不影响真实性,且不能推翻微信记录等更直接、及时的受伤证据。法院最终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判决驳回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赫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注重固定关键证据链,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全面论证程序合法性,有效应对对方的证据攻击,从细微处挖掘证据的证明力,构建完整的证据体系,为案件的胜诉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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