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诉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工伤纠纷案二审判决书送达时,意味着工亡家属维权成功。杨洋律师自2023年执业,他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
该案中,原告为王某某家属王X和韩XX,被告为包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和内蒙古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争议焦点在于两家公司是否应承担工亡赔偿责任,被告提出“无劳动关系”“无过错”等抗辩理由。
最初,王某某家属掌握的证据有生效判决确认王某某与包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内蒙古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用工单位;2021年11月26日王某某上班前换衣时突发疾病死亡,人社局认定视同工伤;内蒙古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派遣资质,将王某某二次派遣至内蒙古某特种钢管公司,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包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但要让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还需进一步补强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杨洋律师介入后,围绕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用工过错进行了全面的证据补强。他收集整理了相关的劳动合同、工作记录、社保缴纳情况等证据,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调取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等文件,强化工伤认定的证据;针对内蒙古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违法派遣行为,收集了其无派遣资质以及派遣相关的文件资料,证明其用工过错。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对证据提出质证,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和过错。杨洋律师回应称,生效判决已固定劳动关系,包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工亡待遇;内蒙古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二次派遣,对劳动者损害应与派遣单位连带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包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4316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合计919844元;内蒙古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包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杨洋律师处理此类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精准锁定核心争议,围绕争议点全面收集、整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反驳对方的抗辩理由,稳定推进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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