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女士与张先生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送达时,张先生提出的被胁迫书写欠条、债务不存在、不适格主体等多重抗辩,让这场官司充满变数。赵孟亮律师自2021年执业,专注于民商事纠纷与刑事辩护领域,此次作为刘女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中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证据攻防战。
一审时,刘女士凭借张先生出具的欠条,主张其归还欠款29万元及利息。张先生辩称欠条是在受胁迫下书写,且债务不存在,但未提供证据,一审法院支持了刘女士的诉求。二审中,张先生提交离婚协议和一份证明,试图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以及支付给刘女士的款项是抚养费。此外,他还申请了两位证人出庭作证。
面对张先生的新证据和证人证言,赵孟亮律师进行了有力的质证。对于离婚协议,赵孟亮律师指出,其仅能证明离婚事宜,对财产无明确约定,同居关系与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互斥,不能据此否认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证明,赵孟亮律师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范畴,且在索要款项时抚养费判决尚未出具,不存在抚养费说法。对于证人证言,赵孟亮律师指出证人与张先生有利害关系,且证言内容与本案认定无关联性,不应被认可。
在庭审中,赵孟亮律师强调,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欠条的内容和属性有完全分辨的能力,其主张受胁迫签订欠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而刘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张先生对欠条中所述债务并未否认,且有偿还意愿,足以证明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赵孟亮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张先生主张案涉欠条系受胁迫签订,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一审法院判决其支付欠款及利息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孟亮律师在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有着自己的方法论。他注重从多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对于对方提出的新证据,会仔细分析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同时,他善于从当事人提供的聊天记录等细节中寻找证据,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在面对证人证言时,他会关注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以及证言内容的合理性,从而有力地反驳对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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