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某某诉周某某、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送达时,陆某终于松了一口气。在这起案件中,万雪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为陆某守住了一审胜诉的成果。
本案中,周某某、陆某、潘某某均是从事不动产交易中介的人员。2024年1月10日,周某某向银行贷款30万元后转账给陆某,用于借给客户,陆某又将30万元转账给案外人。2月29日,潘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向周某某借款27万元,并承诺每月还款2至5万元。之后,潘某某陆续偿还本金10万元、利息18700元。一审法院认为,潘某某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他是借款合同的适格主体,周某某与陆某之间没有明确的借款合意,陆某并非共同借款人。周某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借款合同无效,潘某某应返还剩余本金1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然而,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借款是与陆某共同商议用于业务经营,陆某深度参与业务洽谈、资金交付等环节,应属共同债务人,且自己已还款15万元,远超一审认定的13万元,剩余债务应由陆某承担,一审责任划分不公。
万雪律师介入后,仔细研究了案件的证据和法律关系。她发现,潘某某向周某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其为唯一借款人,且未在出具借条时要求陆某在借款人处签字,也未在周某某催讨时提出共同借款人的意见,这有违常理。同时,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陆某仅为“中间人”,自始至终听从潘某某安排,从未向周某某表达过借款或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
在庭审中,潘某某提出陆某主动联系调解即认可自身为共同债务人。万雪律师回应称,陆某庭后参与调解是为尽快解决纠纷而做出的妥协,不应作为判决依据。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万雪律师的观点,认为难以认定陆某系共同借款人,潘某某仅以陆某知晓借款用途、参与业务洽谈、主动参与调解等为由要求陆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不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万雪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始终紧扣关键证据,从借条的形式要件和借款合意等方面入手,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巩固陆某“中间人”的身份定位。同时,对于对方提出的不合理主张,她能够及时有力地进行回应和反驳,最终为当事人实现了全面免责的终审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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