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长源律师是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的律师,在江苏无锡地区处理过大量合同纠纷等案件。此次他代理的是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无锡某换热器有限公司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拒付为由,要求河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四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原告提交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对账函、核算项目明细账、拒付证明等证据,依据《票据法》中关于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可对背书人、出票人等行使追索权,以及出票人、背书人等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被告方初始面临着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拒付,且被原告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困境。证据方面,若不能有效反驳原告的证据,很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
郭长源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对于原告的主张,他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详细沟通,全面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夯实票据权利基础。依据《票据法》精准确定诉讼策略,认定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有效,原告为合法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且四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将出票人、收款人、前手背书人全部列为被告,确保追索范围完整。
庭审中,四名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郭长源律师依法主张被告缺席不影响案件审理,请求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作出缺席判决。对于利息计算,他依据《票据法》规定,主张利息自汇票到期日起计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最终,上海市宝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有效,原告为合法持票人,追索权成立,四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四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全面梳理证据,夯实自身权利基础;精准运用法律规则,确定合理诉讼策略;确保追索范围完整,避免因遗漏被告导致无法足额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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