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俊健律师,执业于河北沧州的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超15年,擅长经济合同纠纷与刑事辩护领域。在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某建筑器材厂与被告某央企集团下属公司产生纠纷,此案历经一审与二审,展现了双方激烈的攻防对抗。
原告某建筑器材厂称,2017年6月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按约定交付了碗扣架、钢管等建筑器材,但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长期拖欠。之后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原告债权人。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某央企集团不服一审判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认为一审遗漏主体;称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还提出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被告面临的不利事实是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且确实存在拖欠租金和未返还租赁物的情况,证据缺口在于无法有力证明已完成结算以及租金计算不合理。
朱俊健律师作为二审代理人,围绕几个关键要点进行答辩。对于公司注销问题,依据《民法典》规定,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针对“已结算”抗辩,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对于钢模板,在无书面合同情况下,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认定事实租赁关系。
庭审中,双方就租金结算问题展开激烈交锋。被告出示所谓的结算单,称已完成全部租金结算。朱俊健律师则指出该结算单只是阶段性付款凭证,并提交了后续的退货单和租金计算明细,证明后续仍有租金产生。律师强调租金计算真实合法,且租赁关系持续存在。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精准锁定公司注销后母公司的责任,防止其逃债;通过有力证据驳斥对方不合理的结算主张,还原真实租赁关系;在无书面合同情况下,结合相关证据认定事实租赁关系,保障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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