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1月5日,被告河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00万元,到期日为2023年1月4日,收款人为辽宁XX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之后,该票据经过多次背书转让,最终到了无锡某换热器有限公司手中。原告与前手压缩机公司存在长期供货关系,该票据用于支付部分货款。2023年1月4日汇票到期,原告提示付款,9日却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遭拒付。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委托江苏君漫律师事务所的郭长源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连带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
郭长源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长期专注于合同纠纷等领域,累计办理各类诉讼案件逾四百件。接手此案后,他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详细沟通,全面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包括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对账函、核算项目明细账和拒付证明等,夯实票据权利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郭长源律师精准确定诉讼策略,认定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为有效票据,原告为合法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且各被告应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他将出票人、收款人、前手背书人全部列为被告,确保追索范围完整。庭审中,四名被告均缺席,郭长源律师依法主张被告缺席不影响案件审理,请求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作出缺席判决。同时,他依据《票据法》精准计算利息,主张利息自汇票到期日起计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宝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有效,原告为合法持票人,追索权成立,追索范围包括汇票金额及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并无不当。四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最终,法院判决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郭长源律师长期认为,商业票据交易中,持票人要重视票据的合法性和连续性,以及与前手交易的基础证据留存。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企业在接受商业承兑汇票时,要严格审查出票人、承兑人的信用状况和财务实力,同时注意保存好相关交易凭证和票据流转记录,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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