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世纪90年代,李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此后夫妻感情破裂,二人长期分居18年,王先生还出轨与他人育有子女。孩子成年后,李女士决定起诉离婚。然而,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屋因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若处理不当,李女士离婚后可能无房可住。李女士找到侯浩亮律师寻求帮助。
此案涉及民事婚姻纠纷和财产分割问题。侯浩亮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和对《民法典》的深入理解,判断本案核心是保障李女士安稳的晚年。他意识到传统的争房产所有权方式在本案中不可行,于是决定另辟蹊径。
侯浩亮律师首先通过收集王先生与他人的同居证据等,锁定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为后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基础。接着,他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设立居住权。他认为李女士为家庭付出多年,离婚后无其他住房,而男方存在明显过错,应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虽然房屋所有权暂时不明,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可以在现有条件下设立,以保障李女士的基本生存权益。同时,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男方出轨、房屋为婚内购买以及李女士无其他住所等证据。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侯浩亮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因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李女士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王先生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女士的正常居住;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需向李女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准予双方离婚。
侯浩亮律师始终坚持以结果为导向,以专业赢得信任,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务实、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在本案中,他正是凭借这一理念,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了突破口,为李女士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处理此类婚姻财产交叉案件,关键在于灵活运用法律规定,从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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