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人员帮罪犯辩护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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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律师人员帮罪犯辩护的行为,显然是合法的。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处于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针对指控进行辩解、反驳的一项诉讼权利。罪犯辩护权就是指处于刑事诉讼中的嫌疑罪犯和被告罪犯针对指控进行反驳、辩解的一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律师人员帮罪犯辩护合法吗?

一、律师人员帮罪犯辩护合法吗?

律师人员帮罪犯辩护的行为,显然是合法的。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处于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针对指控进行辩解、反驳的一项诉讼权利。罪犯辩护权就是指处于刑事诉讼中的嫌疑罪犯和被告罪犯针对指控进行反驳、辩解的一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二、罪犯辩护权如何实现

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32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这些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辩护权的规定。公民辩护权的内容和特点是

1.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2.辩护权刑事诉讼案件在程序上成立为基础罪

3.辩护权是一项针对指控进行的诉讼权利可以反驳指控也可以就一些行为或事项进行辩解、说明4.辩护权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解、反驳控诉的权利获得辩护人辩护的权利以及有关机关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义务等内容5.辩护权是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诉讼权利是公民或者单位所享有的实体权力在刑事诉讼中的集中体现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整个诉讼权利居于核心地位其他诉讼权利基本上是为行使辩护权而配合的。

据以上罪犯辩护权的内容包括第一罪犯可以自行针对指控进行反驳、辩解。第二罪犯可以获得狱外辩护人包括监狱外的律师、罪犯的亲属及监狱或罪犯原居住地推荐的其他人员但是法律禁止不得担任辩护人的除外协助其进行反驳说明。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公民都享有辩护权,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一方面这是属于双方权利,在法律上允许双方寻找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另一方面由于案件的审判还没有进行,需要进一步对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并且对法律的适用进行确定,犯罪分子的辩护人可以为犯罪分子就法律适用上的相关情况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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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盗窃数额巨大,辩护人对此不能认同。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zw盗窃数额只有7000元,根本没有达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1998]242号)规定的盗窃数额巨大的标准,仅符合盗窃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
本案是入户盗窃,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入户盗窃只是与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并列的定罪情形,《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的修正仅仅是降低了盗窃罪的入刑标准,扩大了盗窃罪客观构成要件范围,但是在刑罚方面仍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入户盗窃也只是盗窃罪的一般处罚情节,不是盗窃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只要入户盗窃数额没有达到盗窃罪规定的数额巨大的起点的情况下,任然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是入户盗窃,就以数额巨大来量刑处罚。
二、仅仅因为被告人系累犯,就对被告人加重处罚,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有悖于《刑法》的规定。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六条第三项将累犯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但该《解释》使用的是“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并非是应当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也就是说,对于累犯并不是一律都应当加重处罚,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通常只有当累犯的盗窃数额接近数额巨大的标准,且没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时,才能适用加重处罚。如果累犯盗窃数额刚刚达到较大的起点标准,或者离数额较大的上限额还相差较大时,则不应当适用加重处罚。《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沪高法[2005]83号)第九条也明确规定适用加重处罚情节时,应当遵守必要的限度,如犯盗窃罪,同时具有累犯等情节,依法需升格至上一个法定刑幅度量刑的,应当遵守两个限制性条件,其中的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基础危害行为所对应的刑罚量应当接近上一个法定刑幅度,否则,一般只能在本幅度内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盗窃数额只有7000元,远远没有达到2万元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且被告人有多个从轻情节。因此,被告人虽系累犯,也不应当加重处罚,而只能从重处罚。
其次,《刑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对于累犯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而不应突破法定量刑幅度加重处罚。这也是刑法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一个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六条第三项是对盗窃累犯是在法定刑以上升格判处,不是从重处罚,而是加重处罚,其结果是直接违背了《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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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上海高院2007年施行的《上海法院盗窃罪量刑指南(试行)》(沪高法[2007]197号)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了入户盗窃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不满一万元且具有累犯情节的,可以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次,上海高院2010年施行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span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六节也明确规定了入户盗窃数额达到8000元并具有累犯情节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
由此可见,目前上海法院倾向性的规定了只有在盗窃数额达到8000元且累犯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加重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盗窃数额为7000元,没有达到上述规定的8000元加重处罚标准。因此,对被告人zw不应当适用加重处罚,不应当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量刑处罚,而应当在法定刑三年以下量刑处罚。
四、被告人有从轻情节,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在既没有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也没有被讯问前,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当以自首论,可以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在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前后供述一致,没有反复。被告人也自愿当庭认罪,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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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王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1. 本案件的发生具有很大的偶然性。2015年8月17日,被告于晚上20点30分左右临时与业务伙伴相约吃饭,并共同饮用了几瓶啤酒。晚餐结束后被告人驾车向住宿的酒店方向行驶,在临港区沙坪路被交警挡获,警察对其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测试,测试报告上所显示的测试时间为2015年8月17日21点24分,前后时间大约一小时。由此可见,当晚被告主观上并不存在邀约他人饮酒作乐的故意,而是吃饭过程中临时起意饮酒,且选择了自认为“不会导致醉酒”的啤酒。
2. 被告人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被告人在醉驾后并未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社会危害结果。被告人和其余两名同伴饮完3瓶500ml 的啤酒后即结束了饮酒行为,并没有失去理性增大发生严重社会危害结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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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表示悔过并自愿认罪。从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对因为自己的无知和侥幸心理造成的醉驾行为供认不讳,并深表忏悔和自责;同时,对本案发生过程被告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认可,并作为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5. 在本案中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被告人一向遵纪守法,距本案案发时止,被告人从未有过不良记录。
6. 被告家庭上有老下有小,被告在外从事建设工程相关活动所得收入是家里的唯一经济来源,被告案发后其行为已经给整个家庭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家庭成员关系岌岌可危,对被告从轻处罚有利于被告挽救家庭关系并促进社会和谐。
二、建议对被告判处缓刑
就本案的情况来说,被告人酒后驾车是由于其只有初中文化水平、不懂法并存在侥幸心理所造成的;本案中被告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并真诚悔罪,建议法庭对其判处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我们恳请人民法院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判处缓刑,让被告人感念国家的关怀、社会的宽厚、法律的人性,让其在接受法律处罚的同事,认真改造自己,真诚的回馈于我们的社会。 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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