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借贷纠纷中,共同债务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这一认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是否需承担还款责任。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的万雪律师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为这一问题给出了实战结论。
上诉人潘某某、被上诉人周某某与陆某均系从事不动产交易中介的人员。2024年1月10日,周某某向银行贷款30万元后转账给陆某,用于借给客户,陆某将30万元转账给案外人。2024年2月29日,潘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周某某借款27万元,并承诺每月还款2至5万元。后潘某某陆续偿还本金10万元、利息18700元。一审法院认定潘某某系借款合同的适格主体,周某某与陆某之间并不具备明确的借款合意,陆某并非共同借款人,且周某某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借款合同无效,潘某某应返还剩余本金1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律师破局策略
上诉人潘某某上诉称,借款系与陆某共同商议用于业务经营,陆某深度参与业务洽谈、资金交付等环节,应属共同债务人;自己已还款15万元(远超一审认定的13万元),剩余债务应由陆某承担;一审责任划分不公。
万雪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第一,从借条形式要件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潘某某向周某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其为唯一借款人,这是明确的借款合同体现。潘某某未在出具借条时要求陆某在借款人处签字,亦未在周某某催讨时提出共同借款人的意见,有违常理。
第二,关于借款合意方面,陆某从未向周某某表达过借款或共同还款的意思,始终只是中间人,听从潘某某安排。双方未达成过共同还款的合意,不符合共同债务人的法定构成要件。
第三,陆某庭后参与调解系为尽快解决纠纷而做出的妥协,不能作为认定其为共同债务人的依据。根据法律规定,调解是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不能等同于对债务的认可。
综合以上几点,万雪律师得出最终法律结论:本案中不构成陆某为共同债务人的情形,陆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潘某某应承担剩余借款的还款责任。
二审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陆某是否应当承担案涉债务的偿还责任。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难以认定陆某系共同借款人。潘某某仅以陆某知晓借款用途、参与业务洽谈、主动参与调解等为由要求陆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不足。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35元,由潘某某负担。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民间借贷领域,很多人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只要参与了借款相关的部分环节,就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人。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认定共同债务人需要有明确的借款合意以及借条等书面证据体现。这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都有警示作用,在借款过程中,要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清楚自己在借款关系中的地位和责任,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万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精湛的专业能力,通过精准把握“借款合意”“借条形式要件”等核心法律要点,组织有力证据,制定合理的庭审策略,成功为当事人守住了一审胜诉成果,实现了当事人的全面免责,充分体现了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
每一个案件都是一次挑战,万雪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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