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晓阳律师,广东晟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近10年。他执业经验丰富,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行政执法、遗嘱继承等领域颇有建树。黄晓阳律师不仅是深圳“卫监直击”栏目特聘律师,还是深圳市南山区依法行政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等,为多家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还参与了多部特区立法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工作。
在一起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案件中,被不起诉人刘XX是深圳市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兼业务主管。从xx年xx月至案发,香港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多家保税仓储企业合谋,通过“刷单”将本应一般贸易报关进口的货物以跨境电商方式申报进入保税港区,再由深圳市某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等快递企业协助将货物送至指定国内仓库进行二次销售,赚取税率差价。经计核,该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若干。
案件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对于刘XX是否应被起诉,各方观点不一。黄晓阳律师接受委托后,着手处理此案。他深知类案检索报告在这类案件中的重要性,通过仔细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省高院参考性案例,深入研究类似案件的裁判规则和要点。
黄晓阳律师制作了详细的类案检索报告,并将其附在代理词后。报告中,他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在类似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对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若具有从犯、自首、认罪悔罪等情节时的裁判倾向和处理方式。他指出,刘XX所在公司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还配合刑事合规要求对快递企业进行了整改。
最终,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类案检索报告中的裁判要旨。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XX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决定对刘XX不起诉。
黄晓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对类案检索报告的有效运用,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功底和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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