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律领域,有这样一位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周杨辉,他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8年,是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的核心骨干。周杨辉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拥有法学学士的学位,累计承办各类诉讼及非诉案件千余件,涵盖刑事犯罪、合同纠纷等多元案由。
在众多案件中,有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格外引人注目。2015年,原告徐X在被告新x人寿投保,2021年徐X被诊断患“主动脉窦动脉瘤”并接受重大手术。出院后申请理赔,却被新x人寿以“主动脉窦动脉瘤”属于“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免责情形为由拒赔。徐X委托周杨辉律师提起诉讼。
周杨辉律师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他精准抓住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的履行瑕疵,指出保险合同虽对免责条款有加粗提示,但对“先天性畸形”的具体定义、认定标准仅以普通字体放在“释X”部分,未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更未向投保人交付ICD10文本或逐项说明,法院据此认定该释X部分不产生效力。面对出院病历中载有先天性疾病ICD10编码的不利情况,周杨辉律师指导客户联系主治医生获取《病情证明》,并用2017年正常的心脏彩超报告形成证据链,有力证明了疾病系后天形成。同时,当保险公司申请司法鉴定未能证明属于先天性疾病时,周杨辉律师主张保险公司未能完成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该观点被法院采纳。最终,法院判决新x人寿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0000元及医疗保险金10000元。
另一起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恒x公司股东李XX涉嫌抽逃出资。周杨辉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精细梳理财务凭证,从恒x公司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中锁定“出资次日即大额转出”的关键事实,发现资金流向异常。他准确适用法律,依据相关规定将李XX的行为定性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并援引《企业破产法》突破出资期限限制。针对李XX的抗辩,周杨辉律师指出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和直接当事人,有条件提供债权债务凭证却拒不提供,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庭审中他合理调整诉求,虽法院最终以实际抽逃的264万元为准,但充分展现了积极履职、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专业态度。
还有一起职务犯罪案,被告人李X因挪用资金和贪污被指控。周杨辉律师围绕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等关键点开展辩护,推动全额退赃,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被告人李X数罪并罚后获缓刑。周杨辉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不同类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结果,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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