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一个不起眼但却决定胜负的证据细节就是工程监理期间的详细资料。这些资料看似平常,却在整个案件的走向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2010年3月26日,申请人北京XX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怀柔区XX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北区酒店工程)”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被申请人提供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约定监理责任期39个月。然而,由于涉案工程工期长达十余年,双方就监理费及附加监理报酬的支付产生争议,被申请人停止了监理服务,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违约金共计3579700元。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立案资料后,多方甄选,决定委托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的刘婉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511509561)进行代理。刘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在仲裁委指定的10天答辩期内整理了答辩状及反请求申请资料并提交仲裁委。她主张确认合同于2021年12月13日解除,并要求申请人支付2010年3月11日-2021年12月13日欠付的监理服务费用共737.7万元及滞纳金。
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双方针对哪一方是违约方、监理合同报酬计算方式、合同约定监理责任期之外的期间是否应支付附加监理报酬以及被申请人擅自停工是否属于违约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刘婉律师通过对工程监理期间详细资料的整理和分析,为被申请人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她指出,这些资料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监理职责,而申请人存在拖欠监理费用的违约行为。
最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裁决,确认合同于2021年12月13日解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2010年3月11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欠付的监理服务费共计5107000元,并支付滞纳金,同时承担律师费60000元等。
裁决作出后,双方进入执行程序。申请人针对裁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交付监理工程详细资料,但被申请人按照裁决书规定多次交接资料后,申请人仍以不符合其审查要求为由拒绝完全验收。随后,申请人又提出撤销仲裁裁决书、执行异议等请求,但均被法院驳回。与此同时,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未按期支付监理费用的逾期行为申请了强制执行,最终通过律师的代理,将5107000元及滞纳金、仲裁费、律师费等执行回款,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刘婉律师自2015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此次成功代理该案件,再次展现了她在专业领域的深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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