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周口,当事人张某陷入了一场刑事风波。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张某在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期间,将租赁的价值约200余万元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且撤离时未清点场地设备、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此时,李鉴春律师接手了此案。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千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有着十余年刑侦预审工作经历,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这使他能从独特的视角审视案件。
李律师介入后,立即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他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同时,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此外,李律师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他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独特视角。他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通过深入的事实调查和精准的法律分析,成功为当事人改写了案件走向,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