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李鉴春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众多案件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下面要讲述的是他办理的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件。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该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但将该批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其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因故离开工地,撤离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遂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一审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主要理由是张某未将租赁设备用于约定工程,且撤离时未清点告知,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然而,这一认定存在对事实和法律的误判。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立即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明确指出张某的行为更符合民事纠纷范畴。同时,他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李鉴春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2009年转行从事律师工作,至今执业十六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为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在这起案件中,李鉴春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张某洗清了罪名,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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