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飞快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10年经验,是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商法律部主任,现任永康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并担任永康市西城街道农村法律顾问。他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法学学士学位为他的法律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基础。王律师长期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两大领域,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近千件,为上千人次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在法律界声誉颇高。
在王律师办理的众多案件中,有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格外引人注目。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双饮运动直杯、花茶球等食品接触类日用器皿,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货款总计47309元。乙公司收货后,以产品存在外观不良、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并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由甲公司承担检测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双饮运动直杯符合交易当时施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已达成合同解除的合意且未实际发生退货,故判决支持甲公司诉讼请求,驳回乙公司反诉请求。然而,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乙公司上诉主张双方已就退货事宜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案涉买卖合同已于2025年1月2日合法解除;案涉货物经检测挥发性物质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检测系双方共同委托,检测费用1300元应由甲公司承担,请求二审改判驳回甲公司的付款诉请。
王律师代理甲公司进行抗辩。他精准抓住案件关键要点,指出案涉货物符合交易当时有效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乙公司依据的GB4806.16-2025标准系交易之后发布,尚未正式实施,相关指标为新增内容,甲公司无法预见;检测项目不在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内,检测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仅为核实情况进行沟通,未达成合同解除合意,也未实际退货,合同并未解除,乙公司应足额支付货款。
庭审中,王律师围绕核心要点充分论证。他指出检测依据的国标发布于案涉交易之后,尚未实施,相关指标无法预见;检测项目不在资质范围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货物符合交易当时有效国标;微信聊天仅为核实情况,未达成解除合意,未实际退货,合同未解除。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王律师的观点,认定货物符合交易时有效国标;新国标未实施,指标无法预见;检测项目无资质,不能证明质量问题;微信聊天不构成解除合意,未实际退货,合同未解除。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乙公司须支付甲公司货款47309元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与反诉费用,甲公司全额回款,一、二审均完胜。这一案件充分展现了王飞快律师在处理民商事争议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精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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