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辩护领域,有这样一位资深律师——李鉴春,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现为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自2009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
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无罪不起诉案件为例,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案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他撰写的辩护词与通常文书格式有显著差异。一般文书可能只是简单罗列证据和观点,而他的辩护词则是全面且深入地分析。首先,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以及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他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在争议焦点归纳上,李鉴春律师明确指出本案的关键在于刑民边界的界定。他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同时,他及时提交专业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这份逻辑严密的辩护词影响了法官的初步判断。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法律文书撰写上独具匠心,通过精准的分析和论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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