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鉴春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中,接案前,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租赁脚手架设备却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撤离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办案中,李鉴春律师于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学功底,采取了一系列非标准动作改变案件走向。首先,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其次,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再者,明确刑民边界,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结案后,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一案件充分展现了李鉴春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判断能力和审前辩护的关键作用。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能够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为当事人提供靠谱的评估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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