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河南周口的法律界,李鉴春律师是一位颇具影响力的人物。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在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类型上尤为专精。
李鉴春律师曾办理过一起极具转折性的案件——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接案前,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张某在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将租赁的用于周口现代城工地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他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学功底,采取了一系列非标准动作改变了案件走向。首先,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重建了客观事实,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
接着,李鉴春律师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同时,他明确刑民边界,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李鉴春律师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结案后,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李鉴春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辩护智慧。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在他的执业生涯中,像这样成功的案例还有很多,他及其刑事辩护团队通过专业辩护,为众多当事人实现了量刑从轻、缓刑、不起诉、撤销案件的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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