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飞快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10年经验,是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商法律部主任。他拥有法学学士学位,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近千件,其中刑事案件百余件,还为上千人次提供过专业法律咨询。
在众多案件中,XX公司与乙公司的设备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极具转折性。接案前,XX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光纤激光五轴管材专用切割机,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并支付50000元。然而,乙公司长期未按约交付设备,经多次沟通仍未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XX公司遂委托王飞快律师起诉。王律师提出诉请,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但乙公司辩称原告合同解除权已消灭,自己已完成设备制作,是原告未支付尾款、未确认提货,自己有权拒绝交货,系原告违约,请求驳回全部诉请。
办案中,王飞快律师深知本案的难点在于定金性质认定、合同解除权是否消灭、交货义务与付款义务先后顺序这三大争议焦点。他决定采取主动调查取证这一非标准动作来改变案件走向。王律师提交了《产品购销合同》、银行付款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关联案件判决书等证据,以证明被告逾期未交货、构成根本违约。在庭审中,他重点论证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依法享有解除权。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对案件中的各项争议进行了严谨的分析和论证。
结案后,法院认定案涉合同未实际履行,原告以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解除。原告支付的50000元附言为“货款”,不具备定金性质,不予支持双倍返还。被告单方制作的生产证据无原告确认,抗辩理由不成立,应返还预付货款50000元。最终,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案涉设备购销合同,被告乙公司返还原告预付货款50000元,原告核心诉求全部实现,案件取得关键胜诉。
王飞快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在这个案件中成功地为委托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再次展现了他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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