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常情况下,在涉及敲诈勒索罪的案件中,常见处理思路是依据犯罪嫌疑人以威胁手段索要钱财的行为,结合索要金额及相关情节,按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定性和量刑。在证据方面,多聚焦于威胁行为和财物索要的关联性等常规要素。对于非法经营罪,则按照经营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规定、经营数额等标准来认定。
在甲X、乙X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中,李建鹏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李建鹏律师,太原理工大学法学硕士,2021年开始执业,现任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他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深入分析,提出甲X与乙X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索要钱款,应认定为受贿罪而非敲诈勒索罪;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乙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等辩护意见。
按照常规,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甲X可能会维持原判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加上非法经营罪的刑期,数罪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乙X也可能维持原判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然而,在李建鹏律师的辩护下,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X、乙X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原判认定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应予纠正。最终判决甲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判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乙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常规结果相比,甲X的总体刑期从十三年六个月降至九年,实现了大幅改判。
李建鹏律师不仅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独特的辩护能力,他还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刑事辩护类200余件。在其他案件中,如王某某串通投标罪案,他通过精准的事实梳理与法律论证,成功推动法院采纳“未造成实际损失”“与中标方无关联”等关键辩护意见,为当事人在量刑上争取到最轻处罚。在付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中,他从非吸资金的性质、金额与获利数额匹配等角度介入辩护,成功为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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