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减免对象
在本市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纳税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单位纳税人,以及开发建造除保障性住房以外房地产项目的单位纳税人,不属于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象。
2、减免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
(1)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且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其土地闲置不用的;
(2)因歇业、改制等原因(除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外)按规定已进入清算程序,其土地闲置不用的;
(3)因受自然灾害影响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活动,发生亏损的;
(4)执行政府定价、承担公益职能,发生亏损的;
(5)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的;
(6)经认定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发生亏损的。
二、申请土地使用税减免程序是什么?
1、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在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上一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申请困难减免的纳税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纳税人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确认。
三、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是什么时候?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为:
1、企业、事业、机关、军队等纳税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五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一月份缴纳。
2、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月份缴纳。
3、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纳税人,临时使用期内的土地使用税,应在批准用地时一次缴纳入库。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税是企业生产经营中面临的一个地方性税种,根据上海市规定,在当地设立的企业,如果因为改制、承担公益职能或者遇到自然灾害导致经营困难的,可以申请土地使用税减免。在报税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企业都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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