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及各方过错程度,认定闫XX存在未及时制动滑板的过错,承担30%赔偿责任;韩XX、李XX存在推动滑板的侵权行为,各承担20%赔偿责任;A幼儿园作为场地管理人,明知场地内有跳舞、玩耍等活动却未采取有效风险规避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20%赔偿责任;王XX未经许可进入场地,且在活动中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自行承担10%责任。因闫XX、韩XX、李XX均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由各自监护人承担。”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张晨阳律师的不懈努力。
张晨阳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法律从业经验。2024年7月5日晚,被侵权人王XX在A幼儿园承租管理的操场内跳广场舞时被撞倒受伤。事故发生后,王XX委托张晨阳律师提起健康权纠纷诉讼。张晨阳律师接案后,初步判断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各方责任的划分和损失的核算。
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一定难点。要确定各被告的过错程度,需要收集监控视频、医疗票据等关键证据。张晨阳律师多次前往事发地调取监控,联系医院获取完整的医疗记录,对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分析。
庭审中,各被告均提出上诉抗辩。闫XX及其监护人主张王XX应承担主要责任;李XX及其监护人认为其推动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已切断;A幼儿园辩称已履行场地安全保障义务。这些成为了庭审的争议焦点。
在二审环节,张晨阳律师扭转了局面。她针对各被告的上诉抗辩,结合收集到的监控、医疗票据等关键证据,从侵权因果关系、过错程度、损失核算及场地安全保障义务等方面充分举证质证、精准法律论证。她指出,闫XX未及时制动滑板,韩XX和李XX推动滑板的行为与王XX的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A幼儿园虽采取了一定安全措施,但明知场地内存在危险行为却未及时制止、规避风险,仍需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其法律依据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并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责任份额;公共场所管理人虽采取了一定安全措施,但明知场地内存在危险行为却未及时制止、规避风险的,仍需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被侵权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足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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